
7月30日,工業和信息化部(簡稱“工信部”)發布《廢止和修訂新能源汽車廢舊動力電池“梯次利用”相關政策標準以及規范有關行業活動》公告,廢止《新能源汽車廢舊動力電池綜合利用行業規范條件(2024年本)》中“梯次利用”有關條款,不再開展“梯次利用”企業公告管理,將已公告的“梯次利用”企業移出符合新能源汽車廢舊動力電池綜合利用行業規范條件的企業名單,已公告的再生利用企業名單繼續有效。
公告明確,企業利用廢舊動力電池生產的電池產品應符合應用領域的質量標準要求,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將廢舊動力電池整體或經過拆分、重組、裝配等相關工藝,以電池包、模塊、單體等形式用于電動自行車以及法律、行政法規和強制性標準禁止使用的其他領域。
資料顯示,企業通過檢測、分類、拆分、重組等工序處理廢舊動力電池,將其制成電池產品并用于通信基站備用電源等領域,這便是通常所說的“梯次利用”電池。
公告重申了一條不可逾越的安全紅線,即明確禁止將這類產品用于電動自行車等法律、行政法規和強制性標準禁止使用的領域,目前這些領域已涵蓋電動自行車、電動平衡車、電動滑板車、100kWh以上儲能系統、移動電源、玩具等,與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密切相關。

來源:工信部節能與綜合利用司
附件信息顯示,移出《新能源汽車廢舊動力電池綜合利用行業規范條件》公告的“梯次利用”企業名單共100家。
據悉,《新能源汽車廢舊動力電池綜合利用行業規范條件(2024年本)》對“綜合利用”的定義采用廣義概念,涵蓋梯次利用和再生利用兩種方式。
2025年12月31日印發的《新能源汽車廢舊動力電池回收和綜合利用管理暫行辦法》對“綜合利用”作出了新的界定,明確其是指對廢舊動力電池進行拆解、破碎、分選、冶煉等處理以進行資源化利用的活動,即再生利用,不再包含“梯次利用”概念。
工信部節能與綜合利用司在解讀該公告時強調,《新能源汽車廢舊動力電池綜合利用行業規范條件》是促進行業技術進步和規范發展的引導性文件,不具有行政審批的前置性和強制性。此次《公告》雖移出了100家梯次利用企業的規范條件公告,但并不影響其合法、合規的生產經營活動。在全面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等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要求的前提下,相關企業仍可繼續利用廢舊動力電池生產相關合格產品,依法平等參與市場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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